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爛尾遊輪事件餘波盪漾,輿論對留船抗議者諸多詰難,然而多數立論者均落於形式正義的謬誤,無視實質正義的扭曲。

 

法理學上素有自然法高於實證法的道德性辯證,不管是大陸法系或是英美法律文化中,都有用“正義”、“權利”制約限縮“法律”、“規則”的思維,且以挑戰現行法律為能事,只要這種挑戰符合更高的道德性。歷史發展下, 有些天賦人權更是明文訂在法律裡以充分保障人權, 在契約法是消費者保護法限縮定型化契約效力,在民法則有自力救濟的相關規定,在行政法有合理性驗證的程序規定 有些更先進的國家在憲法尚且有抵抗權的規定。

扯遠了~ 遊輪上的人又不是爭取普選,只是各種因緣際會下促成的單純民生消費糾紛。請問出去旅遊有黨派之分咩?

當然以香港歷經英治殖民的社會背景,多數人目光如豆但求明哲保身,自然法概念有如天方夜譚,強調理性法治勝過一切,重視表面安定秩序尤甚於實質公平正義,完全是可以理解的。

商業霸權無所不在, 號稱經濟動物的香港人, 政治權力閹割已久, 連簡單契約正義也不可得嗎?盲目看重形式正義扭曲實質正義而不自覺,如此思維與中國政府凡事河蟹維穩壓倒一切有何殊異? 不過五十步笑百步罷了!嘆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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